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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6 10:15
作者:王会军
《案例研究与实务解析》
 
一、案情简介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邓某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灞桥区人民法院误将案外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南街8号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执行给邓某,案外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于2018年1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灞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对此不服,遂于2018年5月1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法院审查观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邓某与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灞民初字第0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付邓某人民币50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30万元整。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某于2016年1月4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6年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南街8号的厂房、设备,并委托评估、拍卖该厂房、设备,申请执行人邓某以最高价竞买成功,该院作出(2016)陕0111执26—2号执行裁定,裁定: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南街8号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邓某所有,原土地租赁合同由竞买人邓某继续履行。该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某时起移转。异议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以其对法院拍卖的厂房、机器设备享有的实体权利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以案外人的身份主张执行法院在执行本案中查封、拍卖了其公司的财产,相关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程序中,未对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仅以异议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为由,裁定驳回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显属不当。据此,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执异005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执异005号执行裁定,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三、法律分析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从以上规定可知,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的前提条件为异议不予受理或异议请求被驳回;时间条件为异议人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管辖法院为执行异议审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被驳回,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5月1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的条件。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
1、形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时间为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本案中,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时,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已被拍卖,由当事人邓某竟得,拍卖程序已经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已告终结,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因异议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以(2018)陕0111执异00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实体审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为实体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具体到本案中,案外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南街8号的厂房、设备,于2016年1月18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查封,后经委托评估、拍卖该厂房、设备,申请执行人邓某以最高价竞买成功,该院作出(2016)陕0111执26—2号执行裁定,裁定: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南街8号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邓某所有。拍卖的厂房、设备有一部分是案外人的,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本案中查封、拍卖了其公司的财产,相关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合法权益,以其对法院拍卖的厂房、机器设备享有的实体权利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在复议审查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行为进行了实体审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1执26—2号执行裁定,裁定: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南街8号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邓某所有。该裁定所涉的建筑物及其设备有一部分归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所有,其中厂房有建造材料、工人工资等原始记账凭证证明,油压机、车床等设备有原始购买发票为据,可以证明案外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为拍卖部分财产的合法权利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法院未对该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本案中,执行法院未对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仅以异议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为由,就作出(2018)陕0111执异005号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执异005号执行裁定,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实务指引
(一)本执行异议未超过法定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执行标的虽已执行终结,但邓某与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执行终结,且该案执行标的是由当事人邓某受让,故案外人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规定,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灞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二)在复议审查中,法院未对执行异议时效进行审查、纠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程序中,未对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仅以异议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为由,裁定驳回陕西某锻造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显属不当。据此,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执异005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执异005号执行裁定,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在复议程序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维持了灞桥法院关于异议请求超过法定时效的说法,而没有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更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时效超期进行纠正。
(三)法律的适用
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其工作内容主要分为程序性事项审查和实体性事项审查,其中实体性事项审查二方面。第一、下级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第二、下级法院对执行异议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本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时间为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时效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时效的特别规定。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属于旧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新法。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执行异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对时效的规定。
所以,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要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更要清楚不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同一事实规定相矛盾时,一定要分清如何适用的问题,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保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