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规划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
- 城乡规划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城乡规划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 城乡规划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
- 城乡规划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
- 城乡规划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